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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
  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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