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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凡在辽宁省所辖区域内持有各级财政部门于执行本文件前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未通过“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新版)核实信息的人员,均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证书核发。
  为保证今、明两年对申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各级财政部门在统筹安排好本地区核发证书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做好下列人员核发证书的办理工作:
  1.拟报名参加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申报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办结。
  2.已报名参加2009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办结。
  3.拟报名参加2010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办结。
  四、个人应提交材料及其办理程序
  (一)持证人员申办核发证书时,应认真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可从辽宁会计网中的“从业资格”下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交给所在单位会计机构: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4)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省直人员以原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录入的继续教育信息为准);
  (8)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为便于装订保管,所有证书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复印。
  持证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的,财政部门可不予核发证书,相关个人信息不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对发现编造假信息的人员,应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由此带来的不能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和会计工作评优活动等相关责任,由持证人员自负。
  (二)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各单位会计机构指派专人统一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单位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准备相关材料。
  2.单位会计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对持证人员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具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并对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统一到单位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各单位应切实提高对核发证书工作的认识,本着对单位负责、对会计人员负责的态度,积极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核发证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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