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辽财会〔2009〕161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沈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关于
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以及《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核发财政部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核发证书”)。现就有关核发证书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证书是夯实会计诚信建设基础的重要举措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社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形势的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是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的重要任务。但从目前情况看,会计人员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多数地区仅限于发放新证和办理调转关系,部分会计人员上岗不办理注册登记,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不办理变更,接受继续教育以及实际从业的状况缺乏应有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少数地区发放证书和管理系统脱节,信息不一致;全省汇总信息难以准确地反映会计队伍的实际情况。因此,亟须全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一个制度规范、管理科学、监督有效、信息可用的会计事务管理体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核实更新持证人员信息,有利于促进各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督促会计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利于选拔和任用会计人员,有利于财政部门实施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核发新版会计证书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做好职责范围内人员证书的核发工作。
二、核发证书的组织管理
全省核发证书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驻沈的省直和中直单位核发证书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三、核发证书的对象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