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政府财权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贯彻落实《关于全省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财预〔2007〕607号),通过构建公开、民主、监督、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规范,实现政府理财活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
自觉接受省人大对财政工作的依法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预算、决算决议决定,进一步改进财政工作。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省人大的工作联系,完善向省人大的报告和备案制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和预算调整等工作,继续做好向人代会报告财政预算、决算等相关工作,不断提升报告质量。认真完成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升建议提案办理满意率。
(二)强化财政等专门监督
1.加大财政收支监管力度,开展对省级税收的2008年减免退情况及资源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选择部分取消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非税收入改革政策的落实。对省直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对“小金库”和“账外账”的清查、治理工作。
2.认真贯彻《
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围绕促进依法理财,强化对财政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规范财政部门自身理财行为。
(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要按照建设“阳光财政”的要求,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社会透明度。保障公民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推动“阳光财政”建设。
1.重点作好专项资金公开工作。逐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社会公开制度,对向社会公开的省财政专项资金,要将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设置依据、资金规模、分配办法、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项目资金评审结果等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项目资金管理公开、公正、透明。
2.不断增强非税收入项目管理透明度。及时编制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增强其时效性、权威性和透明度;便于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收单位、收入项目、管理政策等有关信息,并共同监督执行,有效遏制“乱收费”,实现“阳光财政”。
四、实施理财过错责任追究,不断强化依法理财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