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力推进“阳光采购”建设。强化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督,设立并公开网上投诉举报信箱,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络媒介拓宽受理举报的渠道,切实维护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权,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5.进一步完善“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指导集中采购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程序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切实防范采购风险。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和岗位标准,研究制定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告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震慑力。
(五)继续推进和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
1.全面推进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改革的规范化要求,不断扩大改革范围,逐步规范改革模式和收缴程序。以完善非税收入项目库、执收单位管理为基础,采取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数据集中共享的模式,强化票据管理、监缴管理等环节,逐步实现以票管费,防止坐收坐支;集中全省收缴数据,及时掌握全省非税收入信息;非税收入实现自动分成,防止挤占、截留省级收入。
2.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按照《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对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收入项目的设立审批、收入的减免、票据的监管等进一步予以明确。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规程,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具体要求,实现收费项目审批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修改和完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代理银行范围,简化账户体系结构,方便执收单位和缴款人。
3.强化收缴监督管理。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清理整顿收费项目结果,重新修订2009年全省及省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确保部门和单位按规定项目征收。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增项目。进一步规范表证单书印制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规范执收单位相关管理工作,规避资金风险,遏制违规违纪行为。继续强化土地、海域、矿产等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切实掌握费源费基,进一步实现精细化管理。
4.完善非税收入分成办法。按照事权与财权对应的原则,继续清理整顿非税收入分成政策,规范政府间收入分配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