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9]16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成立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