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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审批与备案。
  1.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停车场限定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待建和尚未投入使用的各类停车场必须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对专用停车场的申报登记工作限定在60日内完成。
  2.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1)提交资料:各类停车场的管理人向市停车场管理中心提交申办资料。
  (2)勘验公示: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将对停车场的设置进行现场勘验,提出设置草案并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建议或意见。(公示时间为30天)
  (3)审批:对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度,具体设置情况向社会公示,在吸收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后,决定是否设置及如何设置,并办理审批手续。
  (4)备案:对非占道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度,具体设置情况向社会公示,吸收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后,办理备案手续。
  (5)取得相关手续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按照《办法》十九二十条规定,做好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检查。
  (三)检查总结。
  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对全市停车场进行联合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管理措施,提高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停车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日常监管。
  市属市政市容、公安、消防、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针对中心城区非法设置停车场,停车场挪作他用,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将停车场管理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坚持舆论宣传。
  坚持长期的舆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让广大市民和停车场管理单位充分了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为全市停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做好投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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