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定期研究文物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文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当地的文物工作。要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物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四)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起保护辖区内文物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投入力度。近年来,自治区财政不断加大对文物工作的投入力度,自2009年起,每年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已提高到1000万元。各地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本地区各项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抓紧制定我区《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等文物保护法规。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切实推进地、县(市)两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地州市及文物点多、线长、管理任务重的县(市)要健全机构,配备专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要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下文物执法的特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督察力度,有效遏制各类文物犯罪,切实维护文物安全。
(六)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要坚持文物调查勘探先行的原则,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要事前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与审核工程立项、设计论证及制定保护方案等工作。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和用途,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
(七)注重合理利用文物。文物工作要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以我区丰厚的文物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文化服务业,进一步发挥文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效益。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集中资金、加大投入、讲求效益。对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文物名胜区,应当尽快完善文物保护措施,抓紧修缮开放。要注意保护或恢复文物古迹的历史风貌,加强环境整治和美化,努力打造文化旅游精品,使文物保护、旅游、经济等多方面协调发展,使广大民众真正享受到文物保护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