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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黔人函<2009>139号)和《关于申请物业管理师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黔人函<2009>14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精神,现将我省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费标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省人事考试中心向考生收取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为:客观题(2科)每人每科55元(已含上交部分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2科)每人每科60元(已含上交部分每人每科30元)。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基础考试(2科)每人每科55元(已含上交部分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2科)每人每科60元(已含上交部分每人每科30元)。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议,决定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

  二、以上费用已含报名费、场租费、监考费、宣传费等费用,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费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请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金库外,其余部分应全额缴入省级金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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