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宿迁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
(苏价工[2009]211号)
宿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宿迁市区“十一五”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的请示》(宿价工[2009]5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水价调整方案。至“十一五”期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每吨2.57元提高到3.12元,每吨上调0.5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05元。其他各类用水价格按你局所报方案相应调整。
二、具体分步实施方案及出台时间由你局报市政府决定。你市所辖各市水价调整方案由你局审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缓解自来水价格提高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
四、自来水价格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及各行各业,你市要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