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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途径和模式。
  1.优先支持具备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市场运作,以收购、兼并、入股、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中小型煤矿的资源重组和改造升级;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其周边具备条件的中小型煤矿进行兼并重组,扩大矿井规模;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不具备兼并重组、扩能改造的边远缺煤地区中小型煤矿企业进行租赁和托管,加强管理和实施技术改造,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单个中小型煤矿独立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单井规模。
  3.支持具备条件的相邻若干个中小型煤矿以资源和资本为纽带,采取协议转让、合并、入股、融资参股、控股,联合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等多种方式,实行多井联合改造,根据资源和市场条件扩大矿井规模。
  4.鼓励以基地和矿区为基础,以资本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对资源、资产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重组,组建区域性和跨区域的煤炭企业(集团),减少现有煤炭企业数和矿井数,优化煤炭企业组织结构,提升发展水平。
  五、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经信委、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各地编制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并组织审批和督促实施。各主要产煤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
  (二)周密组织实施。
  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认真调查研究。主要产煤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师(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在2009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对本辖区内和所属煤矿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对辖区内和所属各类煤矿的企业性质、资源赋存状况、开采范围、开采水平、开采工艺、剩余资源储量等情况认真进行摸底调查和统计,明确和界定煤矿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的范围和对象,为编制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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