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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在政府统一指导下,按照公平、自愿、诚信、互利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依法推进中小型煤矿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扩大规模,提升发展水平。
  2.坚持突出重点和循序推进相结合,先易后难,以点带面,不断优化煤炭基地和矿区煤矿结构,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3.坚持统筹协调和以人为本、兼顾各方利益相结合,妥善处理好矿井联合改造与保障市场供应、企业重组和维护资产所有者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关系,保持矿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煤炭市场供需平衡。
  4.坚持煤矿联合改造项目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相结合,创新体制和机制,保障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合理,实现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的原则,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矿井生产规模。
  6.坚持立足当前和长远发展相结合,提升煤矿资源重组、联合改造的规模和发展水平。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后的煤矿规模,原则上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100万吨/年及以上(准东、吐哈、伊犁、库拜四大基地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60万吨/年及以上,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200万吨/年及以上)。资源赋存和开采条件好的,应优先改造建设百万吨及以上规模的大型矿井(露天)。
  7.坚持煤矿资源重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强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全方位提高煤炭企业技术、人才、安全和管理水平。
  8.坚持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培育区域性及跨区域的煤炭企业(集团)相结合,减少煤炭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增强市场调控和供应保障能力。
  四、范围、途径和模式
  (一)范围。
  1.重点是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保留和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的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规模的小型煤矿。对因资源量有限、受煤层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限制,单井改造或联合改造后的规模难以达到30万吨/年以上的个别矿区(矿井)或独立矿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产业优化升级方案中合理确定改造方案和改造后的规模。
  2.全疆现有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生产矿井,具备资源、技术和资金条件的,鼓励其联合、改造升级,进一步扩大规模,建设大型矿井。
  3.对边远缺煤地区的各类合法煤矿,原则上可予以保留,并鼓励和支持具备资源条件的煤矿进行改造升级,扩大规模,提升装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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