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政发〔2009〕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32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经政府研究,现就促进全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国家“九五”实施的“关井压产”和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的调整,我区煤炭资源开发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抗灾能力和市场供应支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但从总体上看,全区煤炭工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煤矿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安全生产的基础比较薄弱,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与国家提出稳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提升新疆煤炭战略地位的总体要求;与自治区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升我区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重要途径;是实施自治区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自治区煤炭工业跨跃式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全力推进煤矿企业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为主要内容,提升全区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力争到2015年,除边远缺煤地区和因资源量有限、受煤层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限制,依靠我国现有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单井改造或联合改造后的规模难以达到30万吨/年以上的个别矿区(矿井)或独立矿点外,全疆基本淘汰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规模(含30万吨/年)的小煤矿(含露天煤矿);将中小型矿井改造为大中型矿井,大幅度提高单井生产规模;基地和矿区煤矿布局和结构得到优化,煤炭生产集约化、现代化程度明显提高,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6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