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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政策和业务、技术培训,并经市拆迁办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需载明委托的形式、拆迁地点、范围、任务、费用、安置方式、时间、安置房和周转房的数量和提供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必须订立的其他内容。拆迁委托合同应在签订后十日内到市拆迁办备案。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拆迁业务转委托给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推行使用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认真建立拆迁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资料。拆迁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包括拆迁过程中必要的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年检制度。凡成立满一年的房屋拆迁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检。年检提交下列材料:1、《年检登记表》;2、拆迁资格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4、职工花名册及聘用合同;5、市拆迁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年检时间为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将年检材料送交市拆迁办审定。对未申报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拆迁单位,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拆迁办注销其拆迁资格证。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信用和业绩良好的,可在申报年检时,提出资格晋级申请,由市拆迁办按第五条规定认定。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办责令其改正,记入其信用档案,其年检按不合格处理:

  1、伪造、涂改、转让拆迁资格证的;

  2、接受单位、个人挂靠的;

  3、与拆迁人恶意串通,损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

  4、对市拆迁办要求其依法处理的投诉问题,拒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的,以及未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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