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级房屋拆迁单位。A、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B、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师、会计师、法律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C、经市拆迁办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关规模的拆迁业务:
(1)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同时实施的拆迁项目不得超过6个;
(2)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只能承担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且同时实施的拆迁项目不得超过4个。
(3)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只能承担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且同时实施的拆迁项目不得超过2个。
房屋拆迁单位因拆迁工作需要,报经市拆迁办同意后,其承担拆迁项目的相应规模可适当扩大。
第七条 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核发拆迁资格证。
第八条 申请拆迁资格证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拆迁资格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和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师、会计师、法律等专业的职称证明文件及劳动聘用合同;
5、经市拆迁办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拆迁从业人员名单。
6、市拆迁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市拆迁办对拆迁资格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拆迁资格证。
第十条 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市拆迁办申请注销原资格后,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定。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单位在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后的十五日内到市拆迁办申请注销。
第十二条 拆迁资格证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向市拆迁办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