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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2009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工作。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作为本市市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以下简称拆迁资格证),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协助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 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拆迁资格证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承担拆迁业务。

  第五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领取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拆迁工作人员;

  4、必须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5、房屋拆迁单位分三级:

  (1)一级房屋拆迁单位。A、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B、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行业五年以上;C、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D、设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师、会计师、法律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E、经市拆迁办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2)二级房屋拆迁单位。A、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B、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行业二年以上,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师、会计师、法律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C、经市拆迁办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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