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办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时,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应尽快办理用地手续,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环保局要简化环评审批的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属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市规划局、市建委要加快电信局房、基站站址和电信传输管道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复文件。涉及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应按照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行为的通知》(信部联规 [2007] 24号)执行。
大连电业局要支持我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各供电部门应认真执行东北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认真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电源配套建设的通知》(东电监安全 [2009] 29号),将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租赁使用电源等基础设施,不视为转供电行为,不再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在办理供电手续上提供便利,并尽快办理。
四、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解决影响本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类问题,做好本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动迁和相关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完成。
全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有关征地及地面附着物(房屋、仓库、大棚拆迁和果树、林木砍伐等)的补偿标准,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08] 17号)规定有关标准执行。
对市区内电信传输管道线路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对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给予政策扶持
各相关单位对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同时,对以下收费项目给予减免和政策扶持: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免收临时占道费、临建费;
3.道路挖掘修复费按修复成本收缴;
4.免收砍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