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下简称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2.增加组织制定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