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省质监局目标责任。
1.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全部符合GB17167-2006要求。2.完善节能标准体系,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制定节能标准30项以上,并做好节能标准的实施工作。3.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培训活动。4.开展能效标识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列入能效标识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做好能效标识的备案和使用工作。
(九)省机关事务局目标责任。
1.编制并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完成8万支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任务,确保全省90%以上的公共机构更换高效照明产品。各级党政机关用电、用水、用油指标比上年度分别降低5%,车辆运行费用支出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
2.加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省直部门能源消耗季度报送制度。积极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落实节能考核制度。
3.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力争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80%以上。
(十)其他部门目标责任。其他各部门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等有关规定及部门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三、加强调度考核,严格实行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将节能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将各项目标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分阶段目标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分析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调度分析。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省政府节能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节能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情况的调度分析,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部门要在2010年2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2009年节能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并抄送省政府节能办公室。省政府节能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建议报省政府。对完成和超额完成2009年节能目标的部门,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省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考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