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鲁政字〔2009〕1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完成全省2009年万元GDP能耗降低5.45%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精神,省政府确定在加强对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分解节能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双目标”责任考核。
一、充分认识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技术进步,不断完善机制建设,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8年,全省万元GDP能耗1.1吨标准煤,同比降低6.47%,实现了“十一五”总体目标进度的60%。但节能降耗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2008年,我省三次产业比例为9.6:57:33.4,第二产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7个百分点,重化工业特征明显,能耗过高的矛盾非常突出。二是能耗总量增长过快。2008年,全省能耗总量2.99亿吨标准煤,与2005年相比,年均增长8.2%,高于全国7.3%的平均增速。年均能耗增长超过2000万吨标准煤,能耗总量增长过快,节能降耗压力增大。三是节能基础工作较薄弱。部分单位对节能工作认识不到位,统计、监测、计量等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展缓慢。
节能约束性指标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是确保全面完成节能任务的重要措施。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关键之年,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我省时的重要讲话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把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处理好发展与节能的关系,把节能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2009年和“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