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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中小企业厅,挂省乡镇企业局牌子,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指导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职能。
  (三)强化省中小企业厅对全省中小企业创办、经营的指导和服务,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促进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依照相关文件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指导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企业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建设发展。
  (五)组织实施全省中小企业创办的扶持工作;拟订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协调落实创办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场地和设施,落实创业辅导、孵化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六)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科技创新,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各项支持政策,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七)推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融资担保工作,组织开展融资服务;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上市、发债、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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