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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主要流域水质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3.经环境执法部门巡查确定,严重影响河流水质的污染企业和淘砂、淘金等施工作业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内水质超标的,根据考核标准的超标倍数,扣缴补偿金。

  4.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导致断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断面连续3个月不能达标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5.对于全年所有考核断面水质都优于考核值,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企业,将给予奖励。

  三、补偿金的收缴标准和使用方式

  1.按照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扣缴补偿金。扣缴标准暂定为:

  太子河流域(包括细河、太子河支流、排污口、水库)COD超标0.5倍及以下的,扣缴30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30万元。悬浮物超标1倍及以下的,扣缴30万元;每递增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加罚30万元。

  其他河流(含水库)COD超标0.5倍及以下的,扣缴15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的,加罚15万元。悬浮物超标1倍及以下的,扣缴15万元;每递增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加罚15万元。

  2.市级财政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本溪市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污染减排工程及用于上解省补偿资金(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四、相关要求

  1.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考核办法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改善断面水质。

  2.各排污单位应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出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

  附件:1.本溪市跨行政区域河流考核断面及重点企业排污口列表(略)

  2.本溪市主要河流断面及重点企业考核目标值表(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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