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主要流域水质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8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主要流域水质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对本溪市重点河流实行“河长”制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8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和重点企业排污口水质实行目标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划定和考核标准
1.考核范围划定
按照各县(区)行政区划和企业排污口的设置,划定考核断面和重点企业排污口考核位置。本着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2.考核标准
根据《关于本溪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域划分的通知》(本政发〔1999〕18号)、《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1号)制定考核标准。
二、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
1.断面及重点企业排污口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汇总,并于当月20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值超标应缴纳补偿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每月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于次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2.凡上游辖区出界断面水质超标,影响下游出界断面水质的,考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超标倍数。对入出界断面同时超标,出界断面水质指标高于入界断面水质指标的,也应扣缴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