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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三定”规定的制定要求
  省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制定工作,是组织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环节。《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新设立及保留的机构,都要重新制定“三定”规定。“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职责调整。即明确界定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下放、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指部门原来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即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地界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责。职权和责任的确定,要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为依据,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要作对应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没有明确、我省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交叉的职责,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明确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几个部门完成的,要明确牵头部门。职责界定还要注意把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与部门职责区分开,防止把不属于政府的职责通过部门“三定”合法化。
  (三)内设机构。即明确部门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责。内设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总数,减少内设机构加挂的牌子,任务单一或职责相近的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名称应当体现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一般称处或室,原则上不称局;部门内设机构不再下设科。内设机构的职责是部门主要职责的分解,要严格限定在本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省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设置及编制,机关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即明确机关行政编制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重新核定机关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指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牵头、配合职责具体工作事项);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置;部门直属(派出)行政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宜;其他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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