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职责调整划转工作。中央下放、转移的职责要主动衔接,部门间调整、划转的职责要及时到位,下放市、县的职责要及时取消并做好衔接安排,做到无缝对接,不留空档。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三定”工作,既赋予政府各部门职权,又相应明确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行政问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探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进一步提高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逐步健全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改进评估方式,提高评估透明度,实现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评估结果与表彰奖励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岗位意识,提高行政效能。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规划、建设等职责。
3.组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交通厅的职责、省建设厅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4.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5.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省外国专家局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原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仍列党委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6.组建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省卫生厅管理。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8.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9.单独设置省政府政策研究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不再挂省政府研究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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