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八日
江门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全面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现制定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落实和完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以及《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府[2006]61号)、《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江府办[2008]71号)、《
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江府办[2008]86号)等政策法规文件。
考核目的: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不断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四、考核内容(具体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