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获得建设部、广东省、江门市或建设部承认的行业协会等部门、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的;
(二)企业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信用等级的;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的;
(四)企业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的;
(五)企业其他有关诚信守法经营、取得重大业绩等信息的。
第五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进行扣分,并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以作惩戒:
(一)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工程投标和建设中进行商业贿赂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有关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五)降低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安全,扰乱建设市场秩序,侵害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
(六)因自身投标失误等原因,造成工期违约的。
第五十六条 对于企业的不良行为,应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经有关部门或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十七条 企业认为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的有关本企业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或者撤销记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信息确有错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更正、声明。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江门建设信息网查询企业市场信誉、诚信守法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对投标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督部门。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制度,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4]10号)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