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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可对应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具体招标项目的“基本条件”直接报名投标。

  未进入《名录》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低于加入《名录》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具体工程招标项目中不再对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因工程特殊性、复杂性及承包方式有“特别条件”要求的,则仅审查其是否符合“特别条件”。由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和专家论证意见设定,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为11名;1000万元以下工程的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为9名。具体产生步骤如下:

  (一)招标人可从报名投标者中以抽签方式,抽出不多于两倍合格投标人数量的准合格投标人;

  (二)招标人根据“江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信用评价体系”,从准合格投标人中,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合格投标人。若条件相同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既定数量,可以抽签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工程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从《名录》中自行选取不少于3家的企业,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 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定标的资格后审

  第二十四条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总数。合格投标人的产生不限于《名录》,招标人对报名投标者仅审核其“基本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定标:

  (一)因《名录》中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数量要求的;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一次招标失败的一般工程;

  (三)土石方、绿化、路灯、管道等简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六条 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差额履约担保。

  差额履约担保作为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其金额为最高限价减去中标价之差。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以足额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差额履约担保,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供;开标时报价最低而未提供足额差额履约担保的,可作废标处理,视为不良记录,在公众媒体及交易中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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