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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9]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其他专业工程招标投标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 投标资格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资金落实才能进行招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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