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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

  (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有关规定的情况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检查区县政府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工作情况。
  (三)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1.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检查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职业教育,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以及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制度等方面履行实施职业教育职责情况。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执行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逐步增长,教育费附加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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