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
(京督导[2009]31号)
京督导[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燕山地区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7号)精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对各区县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本市相关法规,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二、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经费保障有关规定的情况
1.依据《
教育法》第
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检查2008年区县政府将教育费附加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2.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
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统计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的规定,检查区县政府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区县审计部门关于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2008年实际执行和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