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清委办[200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清远市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各依法治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组织创建工作,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工作职责,不断总结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市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在创建活动中出现的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清远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联系,市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工作交流会议。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
清远市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
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清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和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全省依法治省工作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扎实有效开展创建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立法要良、执法要严,司法要公,违法要究、普法要广”的要求,扎实稳妥开展创建活动,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加大监督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管理水平,为我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开展创建活动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