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晋工商法字[2009]117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2月9日局长办公会讨论议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2009年4月16日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适应小局大所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所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工商所办案程序,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所是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工商所实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对市场秩序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要快速反映、及时处置。
第四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所属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所在其所属派出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所有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具体权限是:
(一)警告;
(二)罚款20000元(含20000元,下同)以下;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000元以下。
第六条 工商所承办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应严格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罚没款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所属派出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