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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
(辽财经〔2009〕224号)


各市财政局:
  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各市财政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省确定的使用方向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下简称地债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地债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了确保地债资金及时发挥效益,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和转贷协议,经中央代理发行结束后,将地债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地债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允许滞留、挤占和挪用。
  三、确保其他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地债资金投资的项目,各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除保证地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外,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其他资金来源。按工程实施进度确保银行贷款等配套资金与地债资金同比例到位。
  四、切实加强地债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
  地债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对地债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查,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五、切实加强地债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市财政局要按照职责权限对地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建立地债资金项目档案,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对违纪、违规、挤占、截留、挪用地债资金等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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