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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9〕246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资产评估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职业责任保险单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随同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一并报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备案(各一份)。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二、省财政厅将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及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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