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资金拨付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违反规定拨付资金,是否有拖延、抵扣、坐支等现象,暂缓下达资金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2.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等各类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配套资金是否真正落实,配套资金未到位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配套资金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承受能力的问题。
3.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公开、透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是否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是否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方案、标准和规模的项目。
5.监督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采取重复申报、用已完工程申报等虚报项目和提供虚假情况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
6.监督检查其他违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行为和财政财务违法违规行为。
三、精心组织部署,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对全省2008年和2009年扩大内需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为全年财政部门的重点工作。由于监督检查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既包括投资计划、项目管理、资金分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方面,又涉及到财政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和项目单位等,所以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稳步推进。这次监督检查采取全省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先由各市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进行自查,然后省厅将视各市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检查质量,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有针对性的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问题随机进行重点抽查。这次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对2008年扩大内需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市的自查时间从2009年5月初开始至5月末结束,省厅于2009年6月1日至7月15日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阶段:对2009年扩大内需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市的自查时间从2009年9月初开始至9月末结束,省厅于2009年10月初至11月15日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
另外,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下达等实际情况,适时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