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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会〔2009〕28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5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9〕号)精神,现将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事会计工作,且具备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
  (二)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审计等经济鉴证类工作,且取得注册会计师等证书及符合有关条件的执业人员;
  (三)在我省境内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地方评审的中直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
  二、考评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通过当年省级合格标准)。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会计诚信为本,遵章守纪,恪守会计职业道德,积极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
  2、勤奋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实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起一个地区、行业或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管理工作;
  3、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能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要求。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3、取得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等)大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12年以上。
  取得审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要求同上。
  现从事会计工作的已经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除具备以上学历外,须具有会计师资格,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有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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