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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凡符合《条例》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型创业企业,可于每年9月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1.太原市科技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成立企业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
  5.科技项目成果相应证明文件(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二)科技型创业申请贷款贴息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项目批复及与贴息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合同;
  2.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
  (三)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申请引导补助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与科技型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书;
  2.科技型创业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审定支持的企业(项目)和发放的补助额,在太原科技信息网站上公示2周。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贴息和引导补助后,相应核减专项资金。
  五、专项资金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接受市财政监督。具体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编制科技风险投资项目指南和发展计划,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具体管理、使用、运作专项资金,定期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库和风险评估监控机制,降低专项资金投资风险。
  (二)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及年度决算,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科技型创业企业(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及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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