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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该机构总资产的20%、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
  专项资金以优先股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参股。专项资金参股企业、项目到期清算,依投资合同规定获得本金和收益;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从参股企业、项目中退出后,仍用于科技风险投资。
  2.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资本金入股方式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但不得控股。专项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专项资金在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中的股权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其他股东3年内购买专项资金在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中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专项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专项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益之和确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专项资金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原则以公开方式转让。
  参股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到期清算,专项资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项资金。
  (二)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可给予一定利息补贴。科技型创业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向专项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科技型创业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融资担保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运用专项资金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融资提供本息偿还担保。为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根据《担保法》,科技型创业企业需提供反担保。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四)引导补助
  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市基础性、公益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较好发展前景但短期内回报水平低的科技项目,可以向专项资金申请引导补助。引导补助最高不超过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专项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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