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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健全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 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从所支持企业项目中回收的资金和增值部分。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社会资金委托,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项目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条例》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股本投资
  包括向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项目参股和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股两种类型。
  1.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项目参股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用专项资金、受委托的社会资本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项目参股,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社会资本委托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投资,委托期限应不少于3年。社会资本出资人不参与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但拥有监督权。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社会资本最低收益不低于协议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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