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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抗震安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垦区(国营农场)棚户区(危旧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资金)方案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标准及分配方案的建议;争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廉租住房、农村危旧房屋改造相关补助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房标准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垦区(国营农场)棚户区(危旧住房)改造工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各地城市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进行监督指导,监管工程质量;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工作进行督查和巡查,加强农村工匠培训,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项目进行审查、立项,编制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计划,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补助支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和下达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申请中央补助资金规模、自治区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争取国家财政部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和下达工作,审核下达投资规模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财政拨款,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负责监督各地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
  自治区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资金)方案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标准及分配方案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国家林业局林区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支持;负责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统计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煤矿棚户区、垦区(国营农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争取国家煤矿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支持;指导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所属国有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自治区煤炭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煤矿棚户区、垦区(国营农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争取国家相关投资补助支持;指导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自治区农业厅: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垦区(国营农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争取国家农业部垦区(国营农场)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支持;指导所属国有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自治区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资金)方案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标准及分配方案的建议;争取国家农业部游牧民定居工程投资补助资金支持;负责游牧民定居工程组织实施和相关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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