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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
协调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常委)
  副组长:
  闫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建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
  韩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国文(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礼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杨伊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伟(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阿布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谢军(自治区林业厅总工程师)
  李春(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赵新春(自治区畜牧厅总畜牧师)
  董文(自治区民委副主任)
  库热西·哈吾力(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张咏中(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韩新城(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宣国苗(自治区审计厅总审计师)
  张云城(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夏代提·海木都拉(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米力古丽·阿吉努尔(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
  周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轻工行办主任)
  张旗(自治区煤炭局巡视员)
  李寿龙(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
  买买提依明·吐尔逊(新疆银监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城市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协调重要事项。
  二、研究制订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危旧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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