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
协调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常委)
副组长:
闫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建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
韩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国文(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礼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杨伊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伟(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阿布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谢军(自治区林业厅总工程师)
李春(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赵新春(自治区畜牧厅总畜牧师)
董文(自治区民委副主任)
库热西·哈吾力(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张咏中(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韩新城(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宣国苗(自治区审计厅总审计师)
张云城(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夏代提·海木都拉(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米力古丽·阿吉努尔(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
周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轻工行办主任)
张旗(自治区煤炭局巡视员)
李寿龙(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
买买提依明·吐尔逊(新疆银监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城市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协调重要事项。
二、研究制订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危旧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