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总体目标。以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健全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工程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到2009年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在全疆范围内推开,力争全区信用农户达到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信用村达到全部行政村的80%以上,信用乡(镇)达到全区乡镇总数的70%以上,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基本满足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农村整体信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
  (一)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要根据全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要求,切实发挥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我区农户信用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资料补充机制,降低涉农贷款的审贷时间和管理成本。同时,农村信用社要为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投放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自2009年起无偿向其他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相关农村信用基础信息,帮助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支农金融业务。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评定体系。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负责牵头设立各级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地(州)级委员会负责对县(市)信用等级的评定;县(市)级委员会负责对乡(镇)信用等级的评定;乡(镇)级委员会负责对村及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的评定工作要确保质量,成熟一个评定一个。“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制定,经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范围。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要加快我区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农户信贷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程,尽快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在农村地区的全采集与查询服务的全覆盖,为农村金融机构准确识别贷款人身份、充分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供科学、便捷的参考依据,帮助农村金融机构提高信贷资金投放效率,为农户和农村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