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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
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水平,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加大涉农金融机构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工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自1999年启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试点工作以来,我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展开。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活动对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 “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信用社增效”的良好局面。但是,当前我区农村金融服务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发展不平衡,信用户、信用村(乡镇)覆盖率还比较低,“贷款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总体薄弱,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以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为主要载体,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受益、失信吃亏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促进支农信贷资金稳定增长,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帮助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诚信新疆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各级政府牵头,人民银行指导,农村信用社主办,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类农村经济主体和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注重质量,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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