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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清银发〔2008〕77号文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三)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财政资金对创业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五、完善创业服务机制
  (一)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创业服务公共网站、远程创业培训平台和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等,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和网络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
  (二)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农村劳动力、复员退役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实施创业师资培养计划,每年组织10至20名综合能力较强、有志成为创业培训教师的相关人员参加省举办的创业师资培训;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三)加强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通过开辟创业项目展示室,举办创业项目、产品推介展示会,积极向社会推介创业项目。
  (四)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初次创业者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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