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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一)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二)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规费。
  (三)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一)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清发银〔2008〕77号)的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市户籍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创业者创业;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市和各县(市、区)分别成立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商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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