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20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8〕92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双转移”为契机,建立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创业扶持政策为推动、创业服务为抓手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至2012年,每年不少于4000人开展创业培训(其中:组织300至5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参加创业培训),培育10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2万人以上实现就业。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全民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一)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二)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三)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市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