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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4、保险人应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5、保险人应积极组织人力,在各级政府相关人员大力协助下,对农户进行有关保险知识的宣传讲解和培训,培育和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
  (十一)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过拨打保险人报案电话95518或其他方式告知保险人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勘。
  3、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户籍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十二)承保出单方式及缴费期限
  1、由各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协助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及其县(市、区)支公司开展承保工作。如协助提供乡镇、行政村信息,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具投保单(由指定部门负责人签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等工作。
  2、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下属县(市、区)支公司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协助提供的乡镇、行政村信息、投保单和农户清单,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
  投保单及相关清单经保险人审核通过,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3、县(市、区)财政应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划拨至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市财政按实际投保农户数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财政补贴保费划拨至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否则保单不生效。
  (十三)运作方式
  1、每一保险年度期末,根据全市农房保险试运行、经营情况,若因重大灾害致保险人损失严重,保险人可向上级公司和市政府汇报,由上级公司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可对协议内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2、保险人承保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虚拟)、以丰补歉、自负盈亏”。
  3、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使用专门的险种代码和条款,以便监督检查和信息统计。
  (十四)争议处置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保险标的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执行。本标准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按照省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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