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费支付方式
1、每年每户保费8.3元。其中,农户负担2元,省财政负担4元,市财政负担1.3元,县财政负担1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自负保费由当地县级财政负责全额补助。
2、农户保费以每个乡镇为单位由乡镇统收,县(市、区)财政负责将农户保费及县级财政补助保费统一划拨至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市财政负责将市级财政补助保费划拨至人保清远市分公司。
3、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方式暂行规定,在省的规定出台后,如有冲突的按省的规定执行。
(九)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1、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2、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倒塌或损毁分为Ⅰ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Ⅲ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具体界定标准见本方案附件。
各级倒塌或损毁的赔偿额度如下:
Ⅰ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元赔偿;
Ⅱ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1000元赔偿;
Ⅲ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2000元赔偿;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5000元;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则每户按10000元赔偿。
每户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县(市、区)政府应指定部门负责协助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及其各县(市、区)支公司开展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4、农房保险赔款由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划拨至各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赔款直接支付到农房受损农户的财政补贴“一卡通”账户。
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损失赔偿金额后的差额。
(十)保险人义务
1、保险人提供电话号码为“95518”的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2、保险人及下属各分支机构配备专门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3、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勘查结果以《台账》形式逐级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农业局。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人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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