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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市建设局: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核损等工作。
  (七)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农村住房损失情况统计,协助保险公司查勘等工作。
  (八)人保清远市分公司: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指导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认真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及时上报查勘理赔情况,定期总结报告。
  四、实施办法
  (一)保险人
  农房保险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清远市范围内具有清远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实际参保农户数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中所附农户清单累计户数为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的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提供。
  农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三)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1、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
  5、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户每年10000元; 年费率:0.83‰,每户保费8.3元。
  (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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